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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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南法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