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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冼灌球、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冼**、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原告与被告冼**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冼**在斗门区白蕉镇昭信村承包鱼塘经营,家庭收入尚可。2014年1月3日,被告冼**找到原告说因经营鱼塘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2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偿还。考虑到被告冼**因经营的一时困难,以及数额较小,原告同意借款2万元给被告冼**。被告冼**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冼**没有还款。经多次追讨未果,故起诉被告冼**。因被告卢*是被告冼**的妻子,经营鱼塘是夫妻共同的,所以追加被告卢*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2月4日起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原告曾**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一、借据被告冼**,拟证明被告冼**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

二、被告冼灌球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冼灌球的身份情况;

三、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冼灌球在村里分红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冼**、卢*均缺席,无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无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卢*的身份资料及被告冼灌球的家庭成员身份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冼**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3日,被告冼**以承包经营鱼塘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收取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至2014年2月3日,逾期还款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据内容如下:“本人冼**因生意周转,现于2014年1月3日,借到曾**人民币现金,大写:贰万元正,小写:¥20000.00元,定于2014年2月3日清还。利息按人民币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曾**直至全部清偿为止,还将本人及夫妻共有财产以拍卖抵押形式返还,并有权到斗门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币现金贰万正¥20000.00已到收)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冼**2014年1月3日”,被告冼**在借据上签名和按压了手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冼**没有向原告还款。原告向被告冼**追讨却找不到人。原告向被告卢*追讨,被告卢*则称借款是被告冼**所借应由被告冼**个人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冼**因经营鱼塘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而经营鱼塘是夫妻共同经营,两夫妻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被告冼**因经营鱼塘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冼灌球之间的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

关于逾期利息。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了逾期利息按人民币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请求逾期利息按照中**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2月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冼**、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曾**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2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元,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680元(原告曾**已预交),由被告冼**、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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