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任家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岐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证券交易所没有开立账户,名下只有车牌号码为粤D5AXXX格蓝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但已经被抵押,本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车辆轮候查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证券交易所没有开立账户,名下只有车牌号码为粤D5AXXX格蓝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但已经被抵押,本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车辆轮候查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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