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卢**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卢**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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