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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因生意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于2014年6月19日、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50000元,并立下《借款合约》,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两被告一直借故拖延不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两被告未到庭应诉。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汕头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汕头市金平区民政局《证明》原件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99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及婚姻关系持续至今的事实。

3、《借款合约》原件两份,证明被告黄**于2014年6月19日、2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50000元的事实。

案经开庭审理,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明本案相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的事实,与本案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黄**订立的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且两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故该借款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借款70000元及偿付该款从2015年1月4日起到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2400元,合计467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预付公告费,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4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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