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与被执行人林**、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林**、郑**应付还申请人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名下位于汕头市龙湖区XXX西区35幢401、402的全套房产现正在拍卖进行中,需要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