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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汕头市龙湖区辖区内,本案应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辖区内,且原告也同意将该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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