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陈**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12649802.39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对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东华**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付还林**2000000元,因上述四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林**的申请,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8日被执行人陈**将300000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以付还申请执行人林**。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12649802.39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90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4月20日及2015年5月28日分别付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及300万元,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如果能够在2015年7月23日前再一次性付还申请执行人林**8630079.59元,则申请执行人林**同意对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余下欠款、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免除。

二、如上述四被执行人没有按上项约定内容履行完毕,则担保人**有限公司自愿对尚欠债务(以人民币8630079.59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三、案件执行费80050元由四被执行人承担。

四、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本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及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林汉若可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欠款数额应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计算。

2015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将8710129.59元(其中包括案件执行费8005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以付还申请执行人林**,余款80050用于缴纳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该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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