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曾森*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曾森*与被执行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曾森*借款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某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列*集建(1996)字第X号]。后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75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余款至今没有付还。由于上述财产的处置尚需一定时间,对此申请执行人曾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有关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而处置上述财产需要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汕澄法凤*执字第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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