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曾培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曾培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培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19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曾**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培童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终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汕澄法凤*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