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何**借款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公告费1200元共8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主动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房管、国土和车管及广州市、深圳市房管等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经查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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