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方**与庄*高、邱**、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林利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融**有限公司与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谢**、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与被告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王**、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