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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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