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谢**、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7月4日以原告与被告谢**、被告谭**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8元减半收取7474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