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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罗**,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俊*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首先,本案不是合同纠纷,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次,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系借款人,属接收货币一方,故上诉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佛山**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佛山**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方,其住所地在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城十路90号,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可认定在佛山市高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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