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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喻**,范*,邹*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喻**、范*、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邹**、苏**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喻**、范*借款本金65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650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的年利率5.6%计付利息予喻**、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共8670元(喻**、范*已预交),由邹**、苏**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还予喻**、范*,法院不另收退。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苏**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苏**对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错误。一、苏**与邹**没有举债的合意。邹**借款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佛山市**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苏**对此毫不知情。二、苏**对此债务没有获益。债务发生后,苏**并未在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开支中得到任何利益。因此,邹**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苏**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苏**无须归还650000元及利息给喻**、范*;2.上诉费由喻**、范*、邹**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喻**、范*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苏**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邹**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苏**对邹**的债务应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涉案债务形成于邹**与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债务明确约定为邹**的个人债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邹**在婚后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喻**、范*知道该约定。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涉案债务属于其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判决苏**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苏**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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