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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吴**明确表示同意,李**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受理费413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二审受理费9622.25元,减半收取4811.12元,由上诉人张**负担。上诉人张**预交9622.25元,其多交部分4811.13元经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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