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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林**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林**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双方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一方面,陈**签订的2万元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2014年5月10日,陈**给林**写下了2万元的借条,其中并不存在陈**代理人所称的林**以死相逼、索要打胎费的情形,陈**本人亦未受到胁迫,该份欠条只是对之前借款事实的确认。双方有恋爱关系并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正常的借贷关系。陈**的代理人所称其当事人受到胁迫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完全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而作出的臆断,完全是企图利用恋爱关系虚构事实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因为陈**每次向林**借款金额不大,且都是当面临时所借,林**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马上取款给陈**,故林**没有借款的转账、支付凭证,其不使用网上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也是合情合理的。最后,陈**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非常清楚“欠条”在日常生活中的意义及法律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其不可能真实自愿地写下本案欠条。二、林**与陈**之间存在借贷事实。首先,陈**利用其公司同事的名字“陈**”通过网络有意结识林**,双方在确立了恋爱关系后,陈**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谎称自己的父母对其金钱监管很严,每月工资给父母后只留有几百元的零花钱,以此为由称经济紧张,多次向林**借钱,其中少则只有300元,多则有1000多元、2000元左右。后来,林**发现事实真相后,与陈**对之前多次借款做了一个汇总,确认陈**共欠林**2万元,并约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因此签订了本案欠条。由此可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而且2万元借款也已切实交付。其次,至于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期间、QQ记录中并未涉及到2万元借贷问题,是因为陈**都事先有准备,对于如何应对林**以及如何对林**发问均有精心设计,故主导了这两次双方没有涉及2万元借贷的事实。综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2万元借款也已交付,故林**上诉请求:1.陈**向林**偿还借款本金22564元及利息(利息以22564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举证责任分配恰当。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

双方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生效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两方面。本案中,虽然林**持有陈**出具的借条,但是,一方面,林**未能提交向陈**实际交付2万元借款的证据,举证不够充分;另一方面,经审查,陈**于婚外与林**曾存在恋爱关系,尔后产生矛盾,双方在手机短信、通话和QQ聊天中多次发生激烈争执时,林**从未提及曾向陈**出借2万元并要求归还,反而向陈**要求给予5万元作为补偿费用。因此,本院认为涉案2万元为“分手费”的盖然性更高,而“分手费”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债因,不受法律保护。至于林**诉讼请求中所涉的另外2564元,双方并无达成借贷合意,亦无法认定该款项系林**为陈**代为支出,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2564元的借贷关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林**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364元,由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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