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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赖海*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赖**因与被上诉人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赖**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赖**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3元,由上诉人罗**、赖**负担。罗**、赖**预交受理费235.05元,其多交部分117.52经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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