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潘**、原审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郭**、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240500元。如果郭**、罗**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07元,由郭**、罗**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罗**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八份《借条》的总借款金额240000元与《欠条》的欠款金额250000元之间的差额10000元实为借款利息,该认定是错误的。事实上,潘**与郭**之间所签的八份《借条》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之后的《欠条》仅是对八份《借条》欠款总额的确认,因此,《欠条》中的10000元并非原审法院所述的借款利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确认的欠款中扣减10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潘**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罗**在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原审被告郭**在二审期间未作陈述。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郭**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的《欠条》中的10000元是否属于借款利息。经审查,郭**先后八次向潘**借款,每次均出具《借条》,金额合计24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郭**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潘**250000元。诉讼中,潘**确认《欠条》中的250000元包括八份《借条》的总额240000元,而多出的10000元实际是借款利息;罗**则认为八份《借条》并没有约定利息,故该10000元不属于借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郭**作为债务人应当清楚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其在《欠条》中确认总欠款数额比借款金额还多出10000元,可见该10000元与借款是相关联的;而在多笔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潘**要求郭**另行支付借款利息,并由郭**以书面形式《欠条》加以确认,符合情理;因此,在该10000元与借款相关且债权人主张利息的情况下,将该10000元理解为借款利息,更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罗**主张该10000元不属于借款利息并要求在欠款中予以扣减,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驳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