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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借款人民币5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6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何**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何**之父与周*标系多年朋友不是事实,何**未与周*标发生借贷关系,并没有收到相关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周*标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答辩称:一、何**应当偿还周**借款本金56000元。何**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周**借款56000元,周**以现金方式如数支付了借款后,何**于2010年12月10日向周**出具《欠条》一张。二、何**应向周**支付借款利息。何**虽经周**多次催告,但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周**有权要求何**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56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一审起诉之日即2013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何**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何**于2010年12月10日向周**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周**与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且周**已经交付涉案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出借人周**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本金,并要求何**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审法院判决何**向周**支付本案借款本金和利息正确。何**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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