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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赖四娣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赖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证据足以排除刘**有胁迫赖**出具讼争借条的行为,赖**声称受刘**胁迫却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现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也可以证实刘**不存在胁迫赖**出具借条的事实。且刘**与赖**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产生的借款纠纷,不能刻意苛求刘**对每一笔借款的形成和交付都交代清楚。故讼争借条应被采信,刘**与赖**之间55000元的借款应予确认,原审判决仅确认实际转账的2000元而对借条的借款金额不作认定明显不公。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刘**以讼争借条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赖**向其借款55000元,但对于其出借的该款项的来源、性质未能予以合理说明,亦未能提交向赖**交付借款的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刘**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信用卡对账单及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也仅能证实其相关账户的取款情况,并不能证实系用于出借给赖**。且据原审查明,赖**是美发店经营者,当时尚有2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按生活经验判断,没有向他人举债的必要。原审判决综合本案情况,认为刘**提交的借条及其陈述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不足以证实其与赖**之间存在55000元的借款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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