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南昌因与被申请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南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谭**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佛山市南**务有限公司,郭**,程**,郭**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邦**限公司与翟**,佛山市**业有限公司,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梁**与范燕群,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陈**与吴**,广东安的药业有**,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辛**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