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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南昌与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南昌因与被申请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南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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