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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范燕群,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好因与被申请人范**、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好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利息起算时间及计息标准错误;二、原审法院判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关于本案借款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根据梁**整理的通话录音记录,范**在梁**要求其还款时回答道:“我们说好几多利息,几时还,……利息几多,话这么多就这么多,这样可以了吗?”上述对话表明,直至梁**要求范**还款时双方对利息问题仍处于商谈阶段,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间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梁**可以要求范**偿付催告后的利息,但由于梁**等人向范**催要还款时,梁**并未参与其中,因此,本案借款利息应从梁**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审判决处理合法得当。

二、关于本案诉讼费负担问题。本案中,由于粱焕好在二审阶段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致使案件被人民法院改判,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梁*好应负担由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因此,原审法院判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梁*好负担并无不当。

综上,梁*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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