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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阮**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二、林**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9元,由阮**、林**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林**提出上诉称:一、陈**起诉的100000元借款及利息7932.05元,为阮**个人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与林**无关,不应由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林**完全不清楚陈**所起诉的借款。陈**提供的《借据》只有阮**签名,没有林**签名,谁签名应由谁承担责任。(二)陈**提供的《借据》上,无法确认阮**签名的真实性,且《借据》经过多次涂改,更加说明该笔借款不真实。(三)虽然林**与阮**是夫妻,但阮**在外面赚多少,林**不知道,阮**也从来不让林**知道。阮**从未支付家用,对家庭完全不负责任,所有的家庭日常开支完全由林**个人负担。阮**在外面找女朋友、与其他异性同居、赌博,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和分居,只是为了小孩才没有办离婚手续,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阮**从2012年6月开始(在签订借据之前)就已不见踪影,家人遍寻不见,林**对于其状况完全不知情。阮**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如要求林**承担债务不公平。即使上述借款是事实,但是阮**根本没有拿回来用于家庭生活,完全是阮**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不应由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即使借款真实,但陈**与阮**未约定利息,陈**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由陈**负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本案借款发生在林**与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审被告阮**二审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借款是否属于阮**与林**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应否支持利息。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虽然本案《借据》有修改之处,但陈**提交的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反映阮**已收到借款100000元,因此,对林**关于借款不真实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阮**是在2011年3月1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林**认为阮**失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9日,而本案借款发生于2012年8月13日,因此,即使阮**有赌博行为,而且也已经失踪,但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均非发生在借款之时。最后,林**并无证据证明陈**与阮**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阮**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定本案借款属于阮**与林**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审判决据此从借期届满的次日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林**上诉所提,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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