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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拼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拼诉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拼以原、被告另循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贝*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0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301元,由原告贝*拼负担,另一半受理费5301元,退回原告贝*拼。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贝*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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