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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与黄**、刘**、谭**、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窑燃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刘**、谭**、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料公司以经核对账目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官**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官**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8元,减半收取8214元,由上诉人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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