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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对本案开庭进行审理,但上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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