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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黄**、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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