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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7日询问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健儿、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后认定:1995年10月8日,被告刘**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9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借款后,没有还款及支付利息。2002年4月15日,原告陈**向本院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原告借款予被告的行为,属民间借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应归还借贷本金人民币90000元予原告。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请求按月息4.875‰的三倍计付78个月的利息10266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与原告没有借贷关系,双方不存在利害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辩解,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予原告陈**。二、被告刘**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利息102667.5元予原告陈**。本案受理费5363元由被告刘**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程序不合法、主体不适格。一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把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没有主张陈**又名陈**的请求,却在判决书中主观地确认陈**又名陈**,从而使本来主体不合格的陈**变成主体合格化,把户口管理部门的证明变成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明,越俎代庖,违反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二、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已远远超过2年的规定,不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审原告丧失了胜诉权。

上诉人刘**在上诉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一、上诉人认为程序不合法,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也是没有事实和证据的。被上诉人作为本案的一审原告是适格的,在一审中原告提交的有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的主体资格,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意见,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亦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二、曲解法律的是上诉人。《民法通则》第88条第(2)项和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明确规定,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贷,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由于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上诉人依法可以随时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被上诉人的主张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况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时效的问题。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依上诉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

1、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1996)南法刑初字第188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2、广东省**民法院(1997)佛中法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一份。

上诉证据证明1996年3月被上诉人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没有别名。

3、对南海市**民委员会副书记张**、会计胡三妹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1)上诉人舅父关**是该村委会成员,负责民兵、治保工作:(2)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按上诉人要求写的,证明上的证人张**是上诉人岳父,张**、岑**是上诉人妻子的工友。

本院调取的证据,经双方质证、辩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指明具体是谁与其发生民事权益纠纷,该被告也必须与原告有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陈**起诉刘**欠其借款9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但借条上的债权人为“阿*”,并非“阿剑”,对此,陈**虽然提供了九江**委员会出具的陈**与陈**是同一人的证明,但经本院调查,出具证明的人是在不知情和陈**的要求下出具的,无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公安机关对此亦出具证明,证实陈**没有别名。上**委会出具的陈**与陈**是同一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陈**无证据证明刘**向其借款,故陈**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之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陈**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363元,合计10726元由被上诉人陈**负担。二审受理费5363元上诉人刘**已预交,由被上诉人直接迳付上诉人,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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