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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