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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林**、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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