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林**、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林**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诉林欣川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诉被告王**、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进诉被告杜之英、被告陈**、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诉林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