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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邓**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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