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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董国家,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董国家、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国家、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董国家、梁**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由被告董国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3月17日,共三个月。当日原告通过其建设银行的账户向被告梁**转账人民币50万元。两被告收到款项后,到期并未有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53424.66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起诉日止,要求判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董国家、梁**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17日,被告董国家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同日,原告通过其名下中**银行账号为62×××63的账户向被告梁**账号为31×××59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万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为朋友及生意伙伴,原告在南海开设包装机械厂。2013年底,被告董国家因在南海桂城开设的工厂运营困难向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协商未果才到法院起诉,现被告在多个法院涉案被起诉。

另查明,被告梁**与被告董国家借款时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23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借款50万元,有被告董国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向被告梁**转账的银行凭条予以证实,原告与两被告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已到期,现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涉案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万元,即月息2%(1万/50万),年利率24%,该利息计算标准超过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5.60%×4u003d22.4%),现原告请求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两被告虽然已离婚,但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两被告未就涉案借款及相关费用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事项提出抗辩意见及举证,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及由此所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国家、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3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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