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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戚演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间连诉被告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赖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戚**于2014年8月14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同年9月14日归还。2014年8月20日被告戚**又以尚欠100000元资金周转为由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承诺同年9月14日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0元。上述两次借款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于同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尽快归还借款给原告。之后,原告虽从不间断地用各种方式催促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被告李腾飞与被告戚**为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的连带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2、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增加一个诉讼请求:两被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息3%支付利息予原告至本息清还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戚**、李**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戚**、李**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案为夫妻共同债务;

2、被告戚演嫦房产证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佛山购买房产并居住在佛山;

3、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在2014年12月14日确认欠原告借款300000元;

4、原告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件、原告与被告戚演嫦微信记录截图打印件各一份(原告手机号码:138××××2048、被告手机:189××××2004、189××××2008)。证明原告2014年7月8日分三次合共转账10万元给被告,在2014年8月20日分四笔合共转账20万给被告,被告在2014年8月14日支付利息6800元、2014年9月16日支付利息6000元、2014年10月15日支付利息6900元。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2,能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及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能够证明被告戚**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的原告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有原件核对,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对原告与被告戚**微信记录截图打印件,因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对证实对话双方为原、被告,且聊天内容亦难以理解,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钟间连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元).此据身份证号:××.戚**2014.12.14。”诉讼中,原告陈述借款过程如下:原告主要是在汕头做生意,与被告戚**是在生意上结识的朋友,2014年7、8月份被告戚**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双方是朋友关系于是借款给被告戚**,被告通过电子邮箱向原告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原告2014年7月8日分三次合共转账10万元给被告,在2014年8月20日分四笔合共转账20万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戚**没有依约归还借款,原告在2014年12月14日过来佛山追款,被告就书写了借据,但被告依然没有归还本息,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戚**、李**于199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戚**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据、银行流水等予以证实,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原告可催告被告戚**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提起诉讼,可视为已对被告戚**进行催告,被告戚**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至于借款利息,双方也没有约定,视为无息借款,但被告戚**应自原告催告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李**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被告戚**的借款发生在与被告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对被告戚**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戚演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间连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腾飞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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