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袁**与汤耀文,袁**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袁**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余建文与汤**、袁**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余*文诉汤**、袁**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佛**三初字第2367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封了异议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xxx号xxx房,该房屋是异议人及家属唯一住房,是异议人及被扶养家属必不可少生活必需品。为此,请求法院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另外,原审的开庭传票等文书均未送达给异议人及另一被执行人汤**,致使异议人及汤**未能参加庭审进行质证、辩论。异议人认为原审程序错误,且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汤**现已申请再审,为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请求法院停止执行上述房屋。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5)佛城法执字第1605号余**申请执行汤**、袁**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8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袁**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xxx号xxx房,并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公告,拟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责令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限期迁出。

另查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18.93平方米,由被执行人袁**、汤**及其女儿汤**(1996年5月27日出生)共同居住。两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异议人名下,而异议人夫妻均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登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本院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于法有据。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18.93平方米,异议人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超过本市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且上述法律规定的“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只是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而非所有权。上述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异议人认为该房屋是其唯一生活必需住房的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袁**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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