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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沈**与李**、赖**、佛山市**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沈万添诉被告李**、赖**、佛山市**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8日,被告李**向两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两原告出具借条。被告赖**与李**为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被告冠**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借款后,未能依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特起诉,请求判令:

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其事实和理由,认为被告赖**在本案中为担保人,其以个人名义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

三被告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李**向沈**、何**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被告李**在借条上签名确认,被告赖**、冠**司亦在担保人处签名盖章确认。当日,原告沈**向李**的账户转账50万元。同日,原告何**委托案外人何**向李**的账户转账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还款的行为可视为催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赖**、冠**司的保证责任。被告赖**、冠**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赖**、冠**司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沈**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赖**、佛山市**备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判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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