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彭**,王**,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彭**、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于2014年11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杨**到庭,被告彭**、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王**经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至2014年7月26日,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还款的按日0.05%支付罚息,还应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被告二、三、四作为保证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一支付了全部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3、被告二、三、四对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四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了1500000元,经原告催收,仍不清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年息24%,逾期还款的利率上浮50%,并要求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该标准,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足六个月,故本案利息应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被告二、三、四均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名,自愿为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被告二、三、四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佛**艺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王**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1243元,由原告杨**负担2243元,由被告彭**、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王**共同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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