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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陈**、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锐诉被告陈**、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8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陈**交付了3万元,被告陈**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据各一份。同时,被告刘耕耘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此后被告陈**又分别于2013年6月9日和6月18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陈**、谭**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刘**对上述2012年10月28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三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的事实,并约定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刘耕耘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同日,被告陈**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确认收到3万元借款。

2013年6月9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当日,原告向被告陈**账号为622848146515529****账户转账5万元。

2013年6月18日,被告陈**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当日,原告向被告陈**账号为622848146515529****账户转账1万元。

另查明,被告陈**与谭**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向原告借款三笔合计9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三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刘耕耘的保证责任。被告刘耕耘作为第一笔借款3万元的保证人,依照双方借条的约定,应当对该3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谭**的责任。被告陈**与谭**为夫妻关系,且本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的相关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谭**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陈**、谭**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刘**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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