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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上与王**,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上诉被告王**、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于2015年1月21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陈**、郑**到庭,被告王**、潘**经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佛**六中学老师,在该校工作多年,被告王**自2008年8月1日起与佛**六中学签订合同,应聘从事后勤主管工作,工作年限延续至2011年9月。被告王**工作期间认识了原告,在2008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1年9月27日,被告确认共向原告借款72870元。被告王**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潘**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偿还借款。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王**向原告偿还借款7287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潘**与被告王**于2015年1月12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王**向其借款72870元,均为现金交付,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佛山市第六中学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抗辩,原告与被告王**是同事关系,借款发生多次且金额不大,现金交付亦符合常理,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应视为不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原告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主张该笔借款催告后的利息。原告诉请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潘**与被告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借款应当作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诉请被告潘**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方上偿还借款7287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811元,由被告王**、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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