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2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夏**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5000元;被执行人夏**应在2015年5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偿还借款30000元,余款55000元在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上述被冻结账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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