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何*、吴**、惠州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何*、吴**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支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4年5月7日、5月12日作出了(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282号、第2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名下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名下车辆,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查封期限将满,本案仍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何秒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继续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吴**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

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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