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爱理执行李**申请执行谢**(2013)惠城法执字第1691号、(2014)惠城法执字第941号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谢**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分次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以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房产、车辆、银行、国土等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谢**催缴,被执行人答应分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且取得了申请执行人同意。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并向本院交纳的上述两案的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交了收款收据并申请本院终结上述两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已收取上述两案的全部执行款,向本院提交了收款收据,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调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调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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