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黄*诉被告孙**、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谭**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提交(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本案所欠黄*的债务孙**与谭**各自承担一半,申请执行人黄*称其同意并参加了法庭调解。后经本院多次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谭**向黄*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后被执行人谭**不再承担本案做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黄*同意本院解除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协议达成后款项已当场支付。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孙**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二、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孙**有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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