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刁**、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2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745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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