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25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44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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