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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2525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44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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