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诉被告肖**、被告肖**、被告何淡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丘*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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