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丘*与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丘*诉被告肖**、被告肖**、被告何淡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丘*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