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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博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谢**申请执行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执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方**应向申请执行人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10920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3月24日止,之后利息另计。利息以300万为本金,从2014年7月28日起计至2014年9月10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林**、方**负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2720、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方**名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叁佰壹拾捌万元整(318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扣划通知书。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具体详见本院查封、扣押、评估、拍卖通知书。

本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本院许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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