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申请执行唐**、唐**、唐**、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归还借款790000元及支付利息,唐**、唐**、李**、唐**四人对借款790000元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434元、执行费117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唐**与李**名下共有的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唐**与李**名下共有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