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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一铭诉被告王**、第三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王**、第三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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