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刘**应向申请执行人吴**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吴**对被执行人刘**名下的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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