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刘**应向申请执行人吴**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吴**对被执行人刘**名下的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